⽂╱龔天⾏⻑⽼
在此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中說明了財富本質上是對資源的支配權力,而世界上所有的資源都是神所創造並交給人類管理。所以財富是神交付給人的責任,人應該運用財富來榮耀神。
在這樣的認知下,努力工作或積極創業以創造財富符合基督徒的信仰。但是,理財呢?理財活動的本質是投資以獲利。借貸也是投資,是本金承諾歸還的投資。但聖經卻似乎很明確的告訴我們借錢不可取利(參出二二25,利二五37,申二三19-20)。難道在基督信仰下,主動的創富是被鼓勵的,被動的理財卻是不討神喜悅的?
其實,細讀出埃及記及利未記中二處禁止借錢取利的經文,我們會發現,借錢的對象都是窮乏人,隱含借錢給窮乏人,維持他們的基本生活,禁止取利。而申二三19-20對向以色列弟兄和向外邦人取利的不同規定,彰顯神視以色列為一家人,19節禁止向以色列的弟兄取利,因為家人之間有需要而彼此短期幫補,豈有取利之理;20節又強調此規定在家人關係之外,並不否定借錢取利的原則。所以,摩西五經中禁止借錢取利的命令更合理的詮釋應是:不可在窮乏人及有密切關係的人有需要時,還向他們收取利息,但在正常商業活動中資金的借貸與運用是可以取利的。慈惠和理財是兩個截然不同的領域。
現代經濟學理論認為勞動、土地、資本、創新及風險承擔是生產活動必備的四種要素。資本從使用面看是機器、設備、廠房,從供給面看就是資金,也就是財富。生產活動的產出應歸給生產要素的提供者,勞動者得薪酬、地主得地租、資金提供者得利息、創新及風險承擔者得利潤。理財活動就是將財富投入生產活動中,化為資本。理財得利,理所當然,合乎信仰。
本文同步刊載於 2021 年 8 月 8 日 第 80 期主日週報
Yorumlar